【编者】《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刑法修正。为便于同事们更好地掌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本众号从今天起陆续刊登《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文章,仅供同事们学习。本系列文章主要参考:①许永安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②赵秉志主编、袁彬副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③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系列文章;④胡云腾徐文文《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问题解读;⑤孙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⑥最高检研究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理解与适用等内容。

【修正案十一系列】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方式及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但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本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以生殖为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引发各种歧义,直接在条款中明确将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母体内的行为即可,无需再表述以生殖为目的。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表现方式:一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内;二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三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上述三种表现方式均要求达到情节严重。

★目前,我国对于基因编辑、克隆技术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相关文件中。其中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明确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①“植入”是指将体外受精卵或者胚胎移植到子宫内的过程,至于是否着床或植入成功不影响植入行为的完成。根据规定,只有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内才构成犯罪,处于试验或者研究在体外进行的基因编辑、克隆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

“情节严重”的认定

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可以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社会伦理的挑战等方面考量其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的说有以下判断标准:

①行为对象的人数。

②被基因编辑的婴儿是否实际出生。

③是否严重损害或影响基因编辑的婴儿或被植入胚胎的人的身体健康。

④违反人类伦理道德。

⑤基因编辑的目的是对比实验、数据分析或会损害或削弱身体机能的试验。

⑥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面国际影响或使用暴力、欺骗、隐瞒等其他手段的。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二】刑事责任年龄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五】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六】危险作业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七】高空抛物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八】袭警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九】妨害安全驾驶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催收非法债务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一】猥亵儿童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二】冒名顶替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八】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四】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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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六】污染环境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之十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